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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 诉状
作者:阳晴 文章来源:新编实用文体大全气象出版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一、概念、特点和作用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裁判而提出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的依据。通过民事上诉状,可以对一审裁判认定的纠纷事实,判断的是非曲直,处理的结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论,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阐明上诉的理由,并提出上诉请求,使二审人民法院了解上诉人对一审裁判的看法、意见、要求。这有助于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案件,保证审判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护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格式和写法、
    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尾部和附项四部分组成。现分别叙述如下: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民事上诉状”即可。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这个顺序分别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具体列写方法如下: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列写方法是:
    先列写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接下来另起一行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如果既有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有委托代理人的,先列写法定代理人,再列写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列写后,再列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并说明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被上诉人不止一人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在一审如果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应该在被上诉人的下一行列写出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列写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紧接着列写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其列写方法是:
    先列写上诉人,写明机关单位的全称及其所在地。在单位名称和所在地的后面,另起一行列写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而委托本单位有关业务人员或律师进行诉讼的,要在列写完法定代表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写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有两人的,依次排列。
例如:
    上诉人:××市××机器厂,厂址在××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销售科科长。
    上诉人的情况列写完之后,接着列写被上诉人。方法与列写上诉人相同。被上诉人不止一人的,依次排列。
    如果有诉讼第三人的,在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列写。
    ⑧写明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这一部分包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处理时间,文书的名称、字号,以及作出上诉的表示等内容。通常为:“上诉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字第×号民事裁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这是一段过渡性的文字。
    上诉请求写明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之后,接着就要写明上诉请求。其主要内容是对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部分不服,如部分不服,是对哪一部分不服。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这里,要根据一审裁判中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相应的上诉请求。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求与刑事上诉状相同,可参阅前面的说明。
    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阐明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进行阐明,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①事实方面。着重提出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究竟如何,有无充分的证据。
   ②原审裁判对纠纷性质判断是否正确,是非是否清楚,责任是否分明。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
   ③原审裁判的结论是否得当,是否合乎情理,有无法律依据,引用的实体法恰当不恰当,与案情事实是否相适应,引用法律条文上是否存在片面性等。 
    ④原审裁判在处理案件中,有无违反程序法规定,以致造成处理案件不当。当然,上诉理由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考虑。同时,还要注意引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条款作为上诉的根据。
    尾部和附项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写明呈送机关,可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则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代书)。
    ③附项依次写明:(1)本状副本×份;(2)证物×件;(3)书证×件;(4)证人姓名和住址。
    示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34岁,××省××市人,住本市××区××胡同×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38岁,××市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第×号判决提起上诉。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心有别恋,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迁居单位宿舍、分住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结婚,是由父母作主,但订婚后,不断约见,彼此印象都好。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喜我,绝无异议,有亲友可证,这怎么能认定无感情基础呢?父母作主,必然无情,这是形而上学,不能成立。我们结婚四年,生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只是由于近几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孩子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判决也作此认定。因琐事而判决离婚,于结无据。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或有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心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3年前,上诉人已发现被上诉人与王某关系暧昧,后经过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超越正常的范围,特别是被上诉人对我的态度日趋恶劣,用心显见,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上诉请求:
    根据上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臻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的感情是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的。我有缺点,也愿意改正。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不准离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转送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盖章)
××年×月×日
××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代书

文章录入:张应刚    责任编辑:张应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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