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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特点和种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应用文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一、借款合同的特点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大部分借款合同是人民币借款合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贸易往来不断发展,外币借款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多,外币借款合同的贷款方由原来的中国银行和外资银行发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银行,借款方主要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创汇的有偿还能力的企业。货币这种特殊的种类物可以依法产生孳息即利息,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要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本金,还要支付约定的货币利息。
    (二)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除公民之间借款约定无利息或公民之间借款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之外,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所以说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在我国,国家对借款的利率实行管理,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确定;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借款人在形式上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在合同到期时,借款人仍要承担返还同等数量标的物义务。所以说借款人并没有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是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对贷款人而言,他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最终因借款人的返还而没有丧失。
    (四)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形式。合同法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该借款合同无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
    (一)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
    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一)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文章录入:张应刚    责任编辑:梁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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