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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外经贸合作备忘录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为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促进“9+2”各成员扩大和加强对外经济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经九省区外经贸(商务)和港澳贸易投资主管部门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第一条 合作原则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遵循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提高开放水平,增强泛珠三角区域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合作机制 为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商和衔接,保证合作项目的落实,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厅级领导沟通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外经贸发展情况和思路,协调推进区域外经贸合作。 (二)建立办公室主任协调制度。负责落实厅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开展,提出下一届厅长联席会议的轮值省区和会议地点。 (三)建立业务处室联动制度。各方主要业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衔接,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实施,加快落实九省区与港澳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昆交会等平台,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各成员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双边贸易与相互投资。 (三)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加强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拓国际市场,联合开展招商引资和劳务合作、对外投资,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整体品牌,增强区域的国际竞争力。 (四)兼顾泛珠三角区域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创造更加公平、文明、高效的贸易投资环境,避免对外贸易、吸收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恶性竞争;推动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的合作,加强服务与管理,以更科学的观念和更有效的手段,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 (五)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六)加强外经贸信息、研究成果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合作开展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专题研究、研讨会等活动。
第四条 签署及生效日期 (一)本备忘录于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后签署。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二)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
稿件来源: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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