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书是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正式文件。由过元首署名盖印,有时外交部长副署。批准书一般写明条约的名称和签订日期,并说明已对条约加以审议,宣布将遵守条约。
大多数的多边条约和相当一部分双边条约的缔结都须经过批准,或须有其他认可手续。因为在条约签署时,有关国家政府希望在采取最后决定前有机会更详细地研究正式文本,该国代表可在条约上签署“待核准”,经本国的批准书确认之后,即构成条约的正式签署。
示例:
英国关于建立欧洲中期
天气预报中心的专约的批准书
上帝恩佑的伊丽莎白二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其他属国和领地女王、联邦元首、基督教保卫者等等,向所有接受本文件的人致意!
建立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的专越,从1973年10月11日至1974年4月11日在布鲁塞尔由某些欧洲国家首脑签字。就我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而言,我们全权代表已于1973年10月11日签字。
我们在审阅上述专约之后,已认可、接受和确认该专约的所有和每一条款,并以本文件专为我们搭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并为我们自己、我们的后嗣和继承人表示认可、接受、确认和批准。我们立誓承认和保证我们将诚恳和忠诚地执行和遵守上述专约中所载一切,并且我们将不容许在我们权力范围内有任何违反或破坏事情。为了给予更充分的证明和效力,我们已在本文件加盖国玺并亲笔签字。
1975年7月8日(本朝第二十四年)于圣詹姆斯宫
(印) 伊丽莎白女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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