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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类别和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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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写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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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分类 (一)组织规章性条例 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这一类型。它主要用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共分为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共计两万四千字左右。可以说,它是党内的法律,任何党组织或党员违反了其中的规定,都将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也发布了若干条例,对纪检会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实施条例 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执行时往往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明白的地方,有时需要用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辅助规定,以保证法律得到准确的执行。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这样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使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更清晰、更具体,对法律的实施显然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条例 国家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的时候,针对某项长期性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条例。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分别就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制、发行和回收、流通和保护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共计四十八条。从2000年5月1日起,人民币的管理就有法可依了。
二、条例的写法 (一)条例的标题和制发时间 1.条例的标题 条例的标题,有两种基本写法。 第一种写法,由施行范围、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标题,施行范围是全党,主要内容是纪律处分,文种是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实施范围是党的各级纪检部门,主要内容是案件审理工作,文种是条例。 第二种写法,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略了施行范围。不过,这种写法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施行范围不说人们也是很清楚的。 2.制发时间 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该条例的制发时间就是2000年1月30日。 (二)条例正文 条例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分别叫做总则、分则、附则。 1.总则 总则的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依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等,根据情况分为多少不等的若干条款。总则独立成章,书写为:“第一章总则”,然后分条撰写。内容过于复杂的,还可在章上分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 编为分则,第三编为附则。 2.分则 总则之后、附则之前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分则。分则部分是条例的主体,实质性的规章制度都在分则中表达。分则分多少章、多少条,依内容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分则共分为七章一百二十多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分则共分为三章四十一条。 3.附则 附则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说明,内容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对概念或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上述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实施时间等。附则的内容也要分条排列。 条例正文各条的序码从总则到附则都要贯通排列,为执行和引用提供方便。 内容相对简单的条例,也可以不分编、章,直接分条,总则、分则、附则之间没有外部标志,但三者之间的层次感应该还是清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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