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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含义和特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写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1
 (一)议案的含义
    议案是行政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议案的功能给予下列定义: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这个定义是比较狭窄的,制作主体限于各级政府。在公文的实际运作中,议案的使用范围要大于上述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 议),都可以提出议案。”这些显然超出了国务院办公厅的职权范围,在《办法》中不可能给予表达。所以,《办法》中对议案所下的定义,仅限于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非政府机关向人大提出的议案、人大代表联名向人大提出的议案,这是议案的三种不同类型。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其它议案与政府议案并无太大差异,可妨照制作。

 (二)议案的特点
 1.制作主体的法定性
    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只有各级政府才能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即使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议案作广义的理解,有权提出议案的仍然是少数的法定机构,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无权提出议案。因此,议案这种文体在基层使用很少。
 2.内容的特定性
    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超出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不会被大会接受。
 3.适时性
    议案必须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否则也不会被列为议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适合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事项,必然是重要事项,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方案、办法、措施,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才有可能获得通过。因此,针对性、必要性、务实性、可行性,这都是议案必须具备的品质。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些都是撰写议案的基本原则。

文章录入:黄武    责任编辑: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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