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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写作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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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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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 文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9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为便利澳门特别行政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人员往来,从1999年12月20日起,目前可免办签证进入澳门的国家及地区的人员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则上继续给予免办签证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的规定,给予免办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非免办签证国家人员申办 赴澳签证的具体办 法,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并予公布。 外国人前往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办理签证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签证,办理必要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1号
【 范 文 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第272号令,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在12月20日对活期存款结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储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了正确执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维护协定缔约国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各内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等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活期存款的外籍储户,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证明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手续,以便在活期存款结息时,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应纳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对2000年6月30日前,仍未到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手续的外籍储户,各储蓄机构在对其活期存款结息时,一律按20%的法定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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