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CSLS。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国家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国家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住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33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五)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七)传播推广先进技术,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九)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学会、专业图书馆分会、各系统图书馆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学会的指导。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图书馆工作者。经本会二名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吸收为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学会(省、市、自治区、各系统学会、委员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沟通信息; 3.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和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1年9月25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