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的含义 规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一事务或活动的行为准则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书。 规则和守则、制度都属于行政规章类公务文书,跟前面的章程、办法、细则等法规性文书相比,规则的档次要低一些,它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进行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学校制定的有《考试规则》,公安部门制定的有《交通规则》,图书馆制定的有《图书借阅规则》,仓库则有《仓库安全保管规则》,这些属于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则。再如《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则属于规范某一公务活动的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涉及的事项虽然不如法规性公文那样重大,但在一些具体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工作和活动就无法正常开展。就以一场球赛为例,如果没有比赛规则,比赛双方的行为就没有准则,肯定纠纷不断,难以进行。
(二)规则的特点
1.专门性 规则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比较小,是专门就某一项工作或活动而制定的,超出这一范围便没有什么意义了。如《考试规则》只用于考场,《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只用于人事争议。规则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关人员都比较熟悉,而在这一范围之外的人们一般都对其内容比较陌生。
2.具体性 规则的内容比较具体、细致、周密,往往对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务活动的每一步骤都作出规定,如下列《阅览规则》中的条款: 六、本室所有报刊只准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向外借阅;对未经管理人员许可而带出本室者,罚款五元。 七、要爱护报刊资料,不准卷折、圈画、污损、更不准拆撕、剪裁,违者按报刊原价十至二十倍赔偿。 规则的内容不得有疏忽和遗漏之处,以免在一些具体的环节上无规可依。
3.可行性 规则讲究可行性,条款均可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制定细则来作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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