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原法规名称加“实施细则”或“施行细则”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日期和制发机关 在标题之下正中,加括号标注发布日期和制发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和机关名称。随命令、通知等颁布的细则,可不列此项。
(二)正文 正文是细则的主体部分,要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阐释、补充和规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细则的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章条式写法,一种是条款式写法。
1.章条式写法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较多的细则。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是开头部分,主要用来说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总则一般排为第一章,分若干条。 分则是细则的主体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条。分则用来对原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补充,作出细致周密、切实可行的规定。 附则是细则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提出执行要求。
2.条款式写法 这种写法不分章,直接列条,适用于内容较简单、篇幅较短的细则。根据、目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等内容,写入前几条;解释、补充和规定,写在中间,条款最多;执行要求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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