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局实际,指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1.对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科室分布公示;
2.对局局各科室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公示;
3.对局领导分工情况公示;
4.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示;
5.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评优评先、获奖情况等进行公示;
6.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任用情况进行公示;
7.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8.对局决定实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
9.对局领导干部廉洁情况进行公示;
10.按规定应公开的其它内容。
(二)公开形式和时间
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身上佩带、编印办事指南、公示栏张贴及在其它适合公示的媒体上公开等形式。公开的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三)督察落实
1.公开的实施由局党委办公室和局办公室负责。每次的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审核予以公开。公开的材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备查。重要的事项要预公开,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后正式公开。
2.局推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月不定期检查各办公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凡应该公示而没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将以书面形式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3.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年终考评的以项内容,由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考评意见。
二、机关服务承诺制度
为更好地为全市市民、基层单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向全市市民、基层单位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二)改进办证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工作质量,做到想纳税人所想,为纳税人排忧解难,限时办结各种审批事项。
(三)规范教育秩序、收费政策和收费行为,全面推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落实教育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制止教育乱收费,对真实署名的举报,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五)严格实行办事时限制,提高审批效率。
(1)高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审批;
(2)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的验印1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开设的专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4)教师资格认定在法定的时间内,30个工作日内审批;(5)、民办教育的各种申请报告及申报所需材料齐全后即时受理;举办实施初中、高中学历、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及其他办学机构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筹设民办学校,送审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
b、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送审材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审批。
(六)民办学校招生广告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七)规范机关部门工作规程,做到四规范,规范办事程序,对来访或办事者,要讲清楚政策、原则,并一次性说明办理各种手续、证件所需的材料及程序;规范办事行为,实行首问责任制,每一个工作人员做到热情耐心,办事认真负责,不推诿;规范工作用语,工作时谈话、解答和接听电话一律使用文明用语;规范“四牌”工作制度,即办事指南牌、工作职责牌、工作牌、去向牌。
(八)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执行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和纠正不利于教育发展的行为和做法,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1)对单位和个人需要解答的问题不按承诺时间答复,甚至不答复的;
(2)不使用文明用语,甚至对前来办事的单位或个人耍态度、故意刁难,甚至发生争吵的;
(3)对前来办事、要求解决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简单敷衍或将对方拒之门外的。
(4)不依法行政,违规违纪的。
(九)搞好“窗口”服务,在审批办证大厅设立教育局窗口并做好“窗口”服务,做到一次告知,一个窗口对外。
(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2822733)并在一楼设立投诉箱和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监督。
以上承诺希望全市市民、基层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2805657)。
三、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特制订首问责任制度。
1.凡到教育局办事的人员,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位责任人。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位责任人必须立即接办;属于其他部门(科室)办的事,必须热情接待并指明承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员。
2.承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告知办结时限。承办人如一次性告知不清楚,使来办事人多次往返的,视承办人失职并追究其责任。
3.若有关责任人一时联系不上,办事人又提出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责任人。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使,或将其引导至领导处,或给予对方答复。
4.对不属于教育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做尽量详细的说明,耐心地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或帮助查询等。
5.有关人员来电问事、反映情况或举报有关问题的,接听电话的机关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并告知对方有关承办职能室电话。
6.首问责任人对需交付有关责任人办事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延误。
7.接待工作要热情周到,接听电话要礼貌用语。
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制定本制度。重大决策主要是指在处理和解决涉及本区域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具体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出台政策措施及择定行动方案并付诸实施的过程。
1.凡属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局领导会议讨论决定。
2.本制度规定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须由个人决定时,事后必须在局集体会议上报告。
3.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如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重大决策涉及的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为民办实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干部人事工作等。各公开科室、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项目制订切合实际、可行的公开办法,保证重大决策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要通过多种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公开工作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合理性的说明解释工作。
五、 限时办结制度
(一)办文、办事方面
1.上级文件的转发3个工作日内完成,下级来文5-15个工作日内批复。凡是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程序的各种报告、事项即来即办;
2.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记录,各种信访件登记、记录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
3.接到基建维修报告后即行受理,需核实的2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核实,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4.基建结算材料核查报审工作,在手续齐备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建维修款在手续齐全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下拨;
5.各校仪器、设备申报计划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及时调拨。各种器材、设备(需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及时报批)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调拨到位。
6.接学校人事调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调动人的有关材料并及时商人事管理部门后审批。
(二)审批、办证方面
1.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审批;
2.学生毕业证书的验印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学校申报新开设的专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学校交来教职工的辞职、辞退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审批;
5.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种申请报告即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实地核实完毕,送审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
6.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1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信访事项
1.属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况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六、“四牌”工作制度
1.在教育局办公楼一楼门厅标明教育局各科室示意图,在一楼设立接待处,每天安排干部值班,设立办事指南台。
2.全局工作人员的照片、职务及教育局各科室的职责公布在橱窗,并设立政务公开栏。
3.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一律佩戴工作牌。
4.局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设立座位牌,标明本人职务、主管的工作、联系电话及离开本工作岗位的去向(去向牌),科室门上挂去向牌。
七、机关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督促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明确并制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业务室以及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
2.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3.岗位责任人出差、开会、培训、休假等原因离岗,必须事先明确代替责任人,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4.机关建设岗位责任考评、监察制度。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教育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基层、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的责任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上班时未佩戴工作牌的;
②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③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④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⑤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⑥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使办事人有意见的;
⑦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⑧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⑨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③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④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⑤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⑥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⑧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⑨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四)责任追究由本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机关作风整顿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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