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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市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教育行政管理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市教育局行政管理机关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和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正确实施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市教育局设立由局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组成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查处各种扰乱、破坏教育秩序的违法事件,纠正各种教育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坚持合法、高效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效率。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各执法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协调,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负责实施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有计划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严格执法打好基础。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监督机制,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偏差,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三)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更不得执法违法。

    (四)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教育机构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执法部门的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挂钩。

    第十一条  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要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各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有关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我局将制定并不断完善下列制度规定: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宣传制度

    (二)各项执法制度

    1.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制度;

    2.案件审核制度;

    3.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4.执法岗位考核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事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    考评

    第十八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条件。

    各执法机构要在12月底前拟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的执行情况;

    (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文章录入:陈佳雪    责任编辑:陈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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