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项目
(一)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各级各类教育的行政管理、督导和评估;
(三)各种教育经费的分配、管理和教育基建管理;
(四)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管理。
二、执法依据
详见《柳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目录》
三、执法或委托执法部门(科室)
(一)市教育局办公室(法规科)
(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市教育局职成教育科
(四)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五)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六)市教育局财务基建科
(七)市教育局人事师培科
(八)市教科所
(九)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四、执法岗位
市教育局各执法科室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执法员;
市教科所所长、副所长、委托执法员;
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托执法员。
五、岗位职责
(一)科长(主任、所长):1.全面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执法工作;2.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度,定期对执法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本部门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5.审查执法案卷,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6.承办教育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副科长(副主任、副所长):1.协助科长(主任、所长)搞好本部门的业务、管理、执法工作;2.撰写本部门执法计划、总结;3.参与较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解决疑难问题;4.承办局领导、科长(主任、所长)交办的工作。
(三)执法员:1.负责日常监察、执法工作;2.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案卷送审;3.撰写执法总结;4.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六、执法任务
(一)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1.预测和规划今后若干年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模;
2.编制全市教育基本建设计划和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规划;
3.预测今后几年内教育所需的经费投入和师资;
4.提出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措施和对策。
(二)各级各类教育的行政管理、督导和评估
1.对两县、郊区和城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督导评估,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检查、落实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3.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督导政策,督导学前教育、九义教育、职业教育、扫盲教育所属学校的工作,特别做好“两基”专项督导工作,巩固“两基”达标成果;
4.负责对我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层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5.负责市属学校教职工的引进、调配、调动工作;及时办理教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晋升、退休、离职和劳保福利工作;
6.负责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
7.做好初中、高中、职高生的学籍管理及相应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
8.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业务,开展教学科研,抓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技术支撑;
9.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体育卫生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
10.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种教育经费的分配、管理和教育基建管理
1.管好用好教育基建投资、教育事业经费和多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做好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平衡、拨款、记帐、分析财经活动,年终决算及建立健全各种财务档案;
2.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做好新建校舍的土地征用、定点、图纸设计审定、施工管理、审查预决算、安排拨款、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及建立健全基建档案;
3.制定市属学校校舍管理制度和校园建设规范,抓好学校危房抢修及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1.划定初中学校服务区域,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普教)招生计划;
2.协调和制定柳师及各职业中专招生专业、计划,审批职业高中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3.组织中考、高考、自考、成人高考,抓好每年的招生工作,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4.审批各种招生广告,规范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的招生行为;
5.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执法范围
(一)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对两县、郊区和城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管理;
(四)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下拨的教育基建投资、教育事业费和多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本行政辖区教育系统的基建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检查、评估和督导;
(六)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的管理、督导、评估;
(八)负责本行政辖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学历层次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章)办学行为或机构。
八、执法权限
(一)发证及管理
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考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书》、《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等。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教育教学过程及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和管理,监督相对人的守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违反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2.罚款:执法人员可当场对违法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局负责人审批,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没收: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由局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以上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由局负责人审批,二万元以上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补办手续、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由局负责人审批;案件复杂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报上级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九、执行标准
1.发放各种证件、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按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和项目执行。
3.教育行政处罚:由持证的执法人员执行;执法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十、执法程序
(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发放程序
1.学历教育:每年的12月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报告,次年1-3月组织评估组实地检查、评估办学条件,4月审批小组审核审批办学机构的申请,合格的行文、发证。
2.非学历教育:每季第一个月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报告,第二个月组织评估组实地检查、评估办学条件,第三个月审批小组审核审批办学机构的申请,合格的行文、发证。
(二)各种学历教育《准考证》的发放程序
1.考试前二至三月受理考生报名,审核考生资格。
2.编排考场。
3.考试前一周至半个月发放《准考证》。
(三)各种教育证书验印程序
1.《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验印程序
①根据当年本行政辖区中考或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划定初中毕业分数线。
②审核学生学籍,核对其中考或初中毕业会考成绩达到初中毕业分数线,证书内容填写、盖印(校长章和学校公章)无误后,给予验印。
2.《高中毕业证书》验印程序
①审核验印条件合格(有高中学籍,通过全区九科毕业会考和学校组织的考查科目考查的学生)。
②核对证书内容填写、盖印(校长章和学校公章)无误后,给予验印。
3.《职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程序
①审核该职业高中班的教学总结。
②审核学生学籍,核对其达到毕业条件(所有学科成绩及专业技能考核合格)。
③核对证书内容填写、盖印(校长章和学校公章)无误后,编写证书号码,给予验印。
(四)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决定,并在七日内送法规科备案。
2.一般程序
①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②立案:七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③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六十日内向法规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④审核:由法规科审核案卷材料、执法程序、法律依据,七日同,内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⑤决定:主管局长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⑥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属《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还需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职能管理部门将案件材料移交法规科,由法规科按照《柳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结果及时反馈职能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
⑦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由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程序
①自动履行:罚款由被处罚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交款通知书以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其他处罚项目由执法人员监督执行。
②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将案卷送法规科,由法规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监督
(一)法制监督:本局政策法规科是本局教育法制监督的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内部监督。
(二)教育监督行政案件案卷审核制度
1.教育职能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立案的教育违法案件案卷材料送法规科进行书面审核。
2.法规科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在七日内完成案卷的书面审核工作,由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3.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并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的案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补充或者纠正。
4.对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与教育职能管理部门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
(三)听证程序:按《柳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附件一)
(四)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柳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规则》(附件二)
(五)行政赔偿事务理赔工作制度:按《柳州市教育局行政赔偿事务理赔工作程序》(附件三)
(六)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按《柳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细则<试行>(附件四)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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