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复议申请书,并进行登记。
二、局办公室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市教育局名义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裁决由局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3.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三、经决定受理的复议案件,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按被申请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局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按《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四、调查取证
1.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被调查人应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2.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时,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局办公室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调查要制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勘验物证、现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勘验笔录》。
五、审查证据、制作阅卷笔录。
六、承办人提出复议案件处理意见。
七、评议。评议必须是三人以上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制作《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
八、承办人拟写结案报告,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办公室负责人送分管领导审核。
九、教育局局长签发。
十、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记录在案,可以撤回,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撤回书》。
十一、复议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作出。
十二、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三、期间,送达遵守《行政复议条例》之规定。
十四、归档。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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