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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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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雪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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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乐网讯(记者李雪青报道)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的45件实事之一,市政府7月下发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十八条的第(四)项规定:“学校对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对就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低保对象家庭子女,给予减收50%的学费。驻柳的大中院校对本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在读学生,应优先安排其勤工俭学和提供助学金”(以下简称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为贯彻落实好此条规定,市教育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凡在柳州市市区市政府办学校就读的中小学、职校学生(不含高中择校生,初中、小学跨学区借读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1.其家庭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可享受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待遇。 2.柳州市四城区持有本市民政部门发给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农民子女,参照“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执行。 符合补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交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已获国家“两免一补”的特殊教育学生不再享受此待遇,对本学期已收了学杂费的贫困学生,经市教育局批准后,要按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减免标准退给学生或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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