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拨打都乐网新闻热线:
0772-2835626
0772-3987760
柳州市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作者:李雪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7

    都乐网讯(记者李雪青报道)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的45件实事之一,市政府7月下发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十八条的第(四)项规定:“学校对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对就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低保对象家庭子女,给予减收50%的学费。驻柳的大中院校对本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在读学生,应优先安排其勤工俭学和提供助学金”(以下简称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为贯彻落实好此条规定,市教育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凡在柳州市市区市政府办学校就读的中小学、职校学生(不含高中择校生,初中、小学跨学区借读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1.其家庭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可享受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待遇。
    2.柳州市四城区持有本市民政部门发给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农民子女,参照“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执行。
    符合补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交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已获国家“两免一补”的特殊教育学生不再享受此待遇,对本学期已收了学杂费的贫困学生,经市教育局批准后,要按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减免标准退给学生或家长。
文章录入:李雪青    责任编辑:李雪青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广西中小学校长建设年”专家组到柳调研

  • 教育局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知识竞赛

  • 蒋济雄强调:柳州教育“十一五”要重点发展职业教育

  • 柳州中职招生宣传大篷车开进六县 28所学校列阵出发

  • “班主任专业化”融入瑶胞智慧

  • 开拓关工委工作新局面  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保驾护航

  • 建设节约型学校将列入各校发展规划

  • 柳州掀起研究之风 改进班级德育工作

  • 春风化雨润心田——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学雷锋活动

  • 教育系统启动“安全教育活动月”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都乐网 教育信息化的魔方
    网站简介 | 服务项目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用户留言 | 特别声明 | 网上投稿
    版权所有 柳州市教育局都乐网站 桂ICP备05004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