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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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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秋菊 文章来源:都乐网 2004年8月20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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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制”的收费标准 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8月20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在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是:小学每生每学期,普通生115元,借读生55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普通生165元,借读生7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在限价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减:初中30元/生、学期,小学20元/生、学期。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应按借读生收费标准收取。 柳州市义务教育段学生课本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定学生必备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由市物价局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于每年春、秋学期开学前公布的价格,分年级核定。 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5元,初中10元。 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收取住宿费。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上述推行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
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收费标准较为复杂,其标准另行制定。
“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一费制”收费内容的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课外活动费等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强调以自愿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管理,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文下达。
学校收费收支的管理与规范
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完。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一费制”收费管理的要求,对违反“一费制”的乱收费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此外,在对城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一费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学校应于2004年秋季学期实施收费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亮证收费。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在校园醒目位置长期公布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规定,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班主任与学校领导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的学生需持民政部门有关证件,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杂费。
“一费制”的实行,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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