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拨打都乐网新闻热线:
0772-2835626
0772-3987760
法律能解决“减负”问题?
作者:周凯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0

    “☆+○=15,☆+△=17,○+△=11,请问☆、○、△各代表多少?”今天下午,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士良向参会的委员提出了一个小学二年级上学期的数学题,“这是一个明显的三元一次方程,小学二年级的数学课本里根本没有,这让孩子们怎么去做?”吴士良有点激动地说,“这会对学生的心理带来很大的伤害,甚至对家长也会带来伤害。”

  吴士良还举了两个小学四年级的语文试题,“擀面杖吹火——”、“——外强中干”,两个歇后语,“小学生要问了,擀面杖是什么东西?很多都没见过,他们当然答不出来‘一窍不通’。而‘外强中干’,有些家长用GOOGLE搜索了半个小时,也查不出来,孩子怎么可能答出来?”吴士良表示,中小学生的课外作业应该在课本上有明确的知识点,不要出一些不符合孩子心理状态和教育规律的题目。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稿。

  条例草案中的第十六条专门是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其中包括“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设置测验、考试”等一系列“减负”措施。

  而有意思的是,与修改稿其他规定变动比较大相比,这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规定反而一字未动。

  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特别进行了说明:综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座谈会意见和市民来电来函反映的意见,对“减负”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在的学生学习压力大,负担重,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减轻课业负担的规定很有必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种意见认为,“减负”问题归根到底是教育制度改革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中考、高考制度由来已久,在教育制度未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条例草案没有必要就“减负”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难以落实。

  第三种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就“减负”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是规定应当合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给学校和教师设定了具体义务,这些义务性规定是否会影响教师的积极性,是否符合教学规律,需要研究。可以考虑从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解决“减负”问题。

  丁伟介绍,经过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减负”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条例中应当予以体现。但是三种不同意见各有其合理之处,究竟如何把握,尚需进一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此,草案修改稿对第十六条未做修改。

  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表示,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减负”问题,但可以对一些加重未成年人学业负担的行为加以制约。

文章录入:苏琴    责任编辑:苏琴 
  • 上一篇文章: 扩大招生自主权应该暂停 从北航事件谈教育公平

  • 下一篇文章: 做文明博学的雅儒人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都乐网 教育信息化的魔方
    网站简介 | 服务项目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用户留言 | 特别声明 | 网上投稿
    版权所有 柳州市教育局都乐网站 桂ICP备05004853号